校长办公室
当前位置:校长办公室>> 通知公告
郑州理工职业学院章程
来源:党政办公室 发布人:王晓光 阅读:次 发布时间:2017/11/21 10:02:29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核准洛阳理工学院等51所高等学校章程的
通        知


                 
各相关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洛阳理工学院等51所高等学校报送我厅核准的章程,经法定程序,现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51所高校章程为最终文本。各高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附件:51所高等学校章程

2016年3月24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印发

郑州理工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郑州理工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郑州理工职业学院,英文译名为Zhe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学院互联网域名
http://www.zzlgxy.net/
    第三条  学院登记注册地址:郑州市龙湖大学城南107国道西侧。
    第四条  学院性质: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公民马振红;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机关:河南省教育厅。
    第二章  办学宗旨及定位
    第六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兼具人文、科学、职业素养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职业院校。
    第七条  办学定位与培养目标:立足中原经济区,面向全国,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培育重点专业、打造特色专业,按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培养,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为中原经济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八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
    第九条  办学形式: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稳步发展继续教育。
    第十条  办学规模:学院发展规模在10000人左右。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可适当调整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以制造、土建、电子信息、财经专业大类为主体,兼交通运输、旅游、文化教育、艺术传媒设计等专业大类。
    第十二条  院训、教风、学风
    院训:厚德博学 创新笃行
    教风:敬业务实 求真严谨
    学风:学以致用 精益求精
    第十三条  学院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  举办者和学院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是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举办者组建学院理事会,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推选学院首届理事会成员;(二)通过学院理事会参与学院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三)通过学院理事会审定学院财务预、决算;(四)查阅学院理事会记录,并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状况;(五)对院长、副院长人选提出建议;(六)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院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保证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三)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四)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院章程依法自主独立办学,根据社会需求和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各专业招生比例;
    (二)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设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三)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四)依法自主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校企合作和开展合作办学;(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学院理事会会议决议;(三)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四)确保学院章程和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专家治学,实施民主管理。院长由理事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第二十三条  学院理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出任学院法定代表人,对学院的建设与管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三)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四)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监督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六)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应热爱教育事业,品德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4年一届。理事每届任期4年,由举办者推选,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变更、连任或提前解任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三)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四)审定学院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审定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七)审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职工薪酬标准;(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九)决定学院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院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会议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二)经1/3以上理事提议时。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工作思路清晰,思想解放,勇于开拓进取;(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的经历。熟悉高校办学规律,掌握相关专业发展方向,具有相应的专业学术背景,工作实绩突出;(三)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可连任。
    第三十条  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院长办公会;(二)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三)组织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学院年度工作计划;(五)组织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六)拟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七)组织制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八)组织教育

 
地址:郑州市新郑龙湖大学城南107国道西侧招生处 邮编:450000 招生咨询电话:(0371)56657088 56657099 就业办电话:(0371)56068693
郑州理工职业学院保留网站所有权利 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 设计研发:实训与信息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