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核准洛阳理工学院等51所高等学校章程的
通 知
各相关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洛阳理工学院等51所高等学校报送我厅核准的章程,经法定程序,现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51所高校章程为最终文本。各高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附件:51所高等学校章程
2016年3月24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印发
郑州理工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郑州理工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郑州理工职业学院,英文译名为Zhe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学院互联网域名http://www.zzlgxy.net/。
第三条 学院登记注册地址:郑州市龙湖大学城南107国道西侧。
第四条 学院性质: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公民马振红;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机关:河南省教育厅。
第二章 办学宗旨及定位
第六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兼具人文、科学、职业素养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职业院校。
第七条 办学定位与培养目标:立足中原经济区,面向全国,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培育重点专业、打造特色专业,按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培养,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为中原经济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八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
第九条 办学形式: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稳步发展继续教育。
第十条 办学规模:学院发展规模在10000人左右。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可适当调整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以制造、土建、电子信息、财经专业大类为主体,兼交通运输、旅游、文化教育、艺术传媒设计等专业大类。
第十二条 院训、教风、学风
院训:厚德博学 创新笃行
教风:敬业务实 求真严谨
学风:学以致用 精益求精
第十三条 学院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 举办者和学院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是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举办者组建学院理事会,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推选学院首届理事会成员;(二)通过学院理事会参与学院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三)通过学院理事会审定学院财务预、决算;(四)查阅学院理事会记录,并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状况;(五)对院长、副院长人选提出建议;(六)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院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保证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三)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四)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院章程依法自主独立办学,根据社会需求和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各专业招生比例;
(二)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设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三)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四)依法自主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校企合作和开展合作办学;(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学院理事会会议决议;(三)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四)确保学院章程和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专家治学,实施民主管理。院长由理事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第二十三条 学院理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出任学院法定代表人,对学院的建设与管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三)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四)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监督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六)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应热爱教育事业,品德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4年一届。理事每届任期4年,由举办者推选,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变更、连任或提前解任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三)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四)审定学院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审定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七)审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职工薪酬标准;(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九)决定学院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院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会议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二)经1/3以上理事提议时。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工作思路清晰,思想解放,勇于开拓进取;(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的经历。熟悉高校办学规律,掌握相关专业发展方向,具有相应的专业学术背景,工作实绩突出;(三)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可连任。
第三十条 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院长办公会;(二)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三)组织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学院年度工作计划;(五)组织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六)拟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七)组织制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八)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九)全面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十)向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十一)聘任或解聘学院中层干部及其他教职工,实施奖惩措施;(十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十三)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理事会或理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副院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副院长是学院领导班子主要成员,是院长的参谋和助手,协助院长负责学院各项工作;(二)在院长领导下,按照分工,认真贯彻执行学院的决议;(三)创新工作思路,严格管理,积极推进管理改革;(四)做好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五)院长外出期间或遇特殊情况,受院长委托,代理院长主持工作;(六)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的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专业设置;(二)审议学院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三)审议学院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四)受理学术争议;(五)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内部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学院坚持院长办公会制度,集体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管理。
第五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经上级党委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郑州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开展工作;(三)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理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学院管理;(四)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党组织内部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六)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工作;(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推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十)领导学院纪检监察工作,维护学院安全稳定;(十一)党委每5年一届,党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团员、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院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一届,一般每年召开1次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理事会、党、政、工领导或1/3以上正式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院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员聘任制。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师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
第四十四条 专任教师要具备较好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兼职教师要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的录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学院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五)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七)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九)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十)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十一)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三)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四)恪尽职守,勤勉工作,维护学院的声誉和利益;(五)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开展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六)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七)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八)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九)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执行国家关于教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规定,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十九条 学院保障教职工进修培训、参加学术活动、评定职称等权利,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五十条 学院对各种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制定不同的奖励制度,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三条 凡学院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录取的新生或接受转入学院的学生,即获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和助学金;(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三)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四)努力学习文化知识,提高各种能力,完成规定学业;(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奖励规定,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按照有关奖励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院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参加社会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就业和创业。推行“双证书”制度,学生要参加不低于半年的顶岗实习,探索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校内学业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
第五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六十条 对违反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长、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相关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实习、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八章 教育教学
第六十三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完成教学计划。
第六十四条 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应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十五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的要求配备教师,不断提高专职教师数量和比例,学院专任教师总数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第六十六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高于200:1的生师比配备辅导员。
第六十七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的要求配备完善的教学实验实训设备。
第六十八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培育学生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管理干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教育教学工作的计划、过程、质量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搞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
第七十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简章、招生章程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督导评估。
第九章 经费来源、财产及财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 根据学院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5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为1.764亿元,其中,举办者投入0.3659亿元。
学院的经费来源:(一)举办者投资;(二)依法收取的学费;(三)办学积累;(四)国家按政策给予的支持;(五)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三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七十四条 学院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如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福利,教师培训,教育、教研、科研活动,学生事务,招生宣传,备用发展基金等。学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按规定予以公示。
第七十五条 学院依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合理编制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有效控制预算执行。
第七十六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七十七条 (一)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二)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十八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或接受有关部门审计。学院理事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章 学院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八十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十一条 学院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实施。
第八十二条 学院变更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十三条 学院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的变更,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学院变更地址,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四条 学院有下述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 学院终止时,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学院终止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交办学许可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八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本章程提出修改。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二)增加或减少投资;(三)举办者变更;(四)学院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意见由学院提出。形成草案,提交全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再将修改后的章程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审定。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理事会审定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院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