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理工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郑州理工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师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和地址
中文名称:郑州理工职业学院(简称郑州理工)
英文名称:Zhe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学院地址:郑州市龙湖大学城南107国道西侧
学院互联网域名:http://www.zzlgxy.net
第三条 学院举办者:河南润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条 法人属性:非营利性法人。
第五条 学院类型:民办高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办学定位与培养目标:立足河南、面向社会、服务地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培育重点专业、打造特色专业,把学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产学研相结合的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按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适应社会需要,实践能力突出,道德品质优良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 办学层次: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兼顾中专层次教育,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适度开展继续教育、中外合作教育等。
第九条 专业设置:以制造、土建、电子信息、财经专业大类为主体,兼交通运输、旅游、文化教育、艺术传媒设计等专业大类。根据办学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校训、校风、教风、学风
校训:厚德博学 创新笃行
校风:诚信文明 知行合一
教风:敬业务实 求真严谨
学风:学以致用 精益求精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河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部门:河南省民政厅。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和监事会,推荐理事会理事
长候选人。
(二)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了解学院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三)依法提出学院变更、合并、分立、终止等建议,经理事会决议后按法定程序实施。
(四)依法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提供学院办学及发展所必要的条件。
(三)学院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学院的法人财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四)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院办学。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的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学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二)根据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
(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依法给学生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四)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聘任、管理和使用教师及其他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确定教职工的工资标准,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学院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院内部事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院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学质量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四)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学院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与审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由5人组成,包括举办者代表、党组织负责人、学院院长、教职工代表等。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成员产生办法为:首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任期届满后,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党组织负责人、学院院长、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会成员中,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3 人组成,其中包含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由学院党委会议决定,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监事会设监事长1 人,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学院理事、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改学院章程和审定批准学院规章制度;
(二)审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院长及院级领导;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变更举办者;
(七)讨论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讨论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由理事长委托一位理事代为主持;
(二)除理事会临时会议外,召开理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权限,持有委托书方可行使理事权利;理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三)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每一位理事享有同等表决权;
(四)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或受委托的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由理事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依法规范办学及科学决策;
(二)监督检查学院依法规范办学和管理情况,监督财务运行;
(三)对学院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等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学院人员存在损害学院或师生员工利益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赋予监事会的有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 院长由理事会聘任,院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院长任期5年,按有关程序核准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等职位,在院长领导下分管部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院长按照理事会的授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2.实施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重大改革实施方案,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学院招生、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日程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
4.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院长助理等职位人选;
5.按照学院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6.按照学院有关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主持、决策、协调、处理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8.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日常重大行政事务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党委副书记以及院长助理等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单位、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对科学研究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决策的最高机构,负责组织学院的科学研究工作,由学院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授和学术骨干组成,由院长聘任。
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审议学院专业的设置和专业建设有关申报材料;
2、审议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3、评定科学研究成果;
4、审议学院申报的科研项目;
5、指导和审议学院职称评聘和职级晋升工作;
6、制定学院中、长期学术与科研发展规划;
7、完成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其他学术职能。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八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各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章 党的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委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郑州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学院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副书记由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在学院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院党组织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五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六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必要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建立教职工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在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 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每5 年一届。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 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 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须有2/3 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代为履行职权。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各项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四十一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团委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 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并监督实施。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
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院支持学生在校内依法组建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活动。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会同
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社团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给予必要的支持,保证其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四条 学院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
第四十五条 学院的教育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学院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四十六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七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努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八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高质量的人才培养保障体系,实施教学工作监控与评估制度,对人才培养、自主学习、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毕业生就业质量等进行监控和评估。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机构、社会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审计。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正式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权利,遵守相应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
(二)自主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在品德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依法依规获得学历证书;
(四)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各类学生团体;
(五)知悉学院发展情况,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评价;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勤学乐群;
(二)遵守纪律,完成学业;
(三)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五)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根据学生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院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学院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规定,严格执行学生资助政策。
学校建立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五十八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院短期教育或培训的学员,以及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和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与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和学院发展需要,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行政管理与师生服务工作人员,保障学院运行。
第六十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院公共资源,获得与岗位相应的工作条件,享有进修培训机会;
(二)在品德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三)知悉学院发展情况,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维权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学院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聘任期、聘任岗位、薪酬待遇和权利义务等事项。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其他职工权利义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聘用合同确定。
第六十三条 学院致力于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具有崇高职业素养和开拓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六十四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学院根据教学与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
学院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由学院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为教职工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院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为教职工的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七十条 学院尊重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按相关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保护教职工申诉权利。
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关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院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和年度预决算制度。
第七十二条 学院资产包括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社会服务收益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学院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十三条 学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仟陆佰伍拾镹万元。学院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依法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社会捐赠、融资、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七十四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和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结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五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第七十六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学院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执行。学院接受的捐赠资金和各级政府资助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政府或政府委托第三方的审计和效益评价。
第七十七条 学院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九章 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七十八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九条 学院的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经学院理事会同意,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学院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学院终止时,依据相关规定妥善安置在院学生和教职工。
第八十一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对学院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学院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十二条 学院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由理事会成立章程修订的专门组织制订修订案,并公开征求意见,经学院教代会、学代会和党政联席会讨论,院党委会审议,理事会审定通过,依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理事会负责解释。